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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继续推广绿色建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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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/7/31 17:55:15 来源:重庆砂浆 浏览次数:5412 |
7月24日,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郑州召开。会议听取了《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(修订草案)》、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的说明。
经过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迁,《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》出现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问题,已经不适应河南省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。
据了解,结合河南省实际,《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(修订草案)》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,从源头上加强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督,确保其能够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,避免出现新增用能项目的能源浪费和用能的不合理现象。
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规定政府和企业对节能投入要加大,要求政府和企业安排一定资金,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,新能源、可再生能源和清洁高效能源的开发、示范、推广,以及节能技术研究、技术改造等工作。这就从资金层面对节能工作进行了实质性强化。
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明确规定,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。”而在河南省能源消费总量中,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约占全部能源消费的70%以上,这既指出河南省节能的重点和潜力所在,也锁定了今后监督和检查的重点在重点用能单位。
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在“全国节能宣传周”的基础上,确定每年6月份为河南“节能宣传月”,这也使河南成为全国首个确定“节能宣传月”的省份。
据了解,本次条例修订结合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实践,对违反节能审查要求的不同情形分别做出规定。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规定,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,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、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、使用,限期改造;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,由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,经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。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。
此外,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还增加了“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”内容,继续推广绿色建筑材料。近年来,我国积极探索发展装配式建筑,本次修订将“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”写入条例。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规定“推广绿色建筑材料,支持建筑物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。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。”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建筑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。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,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、减少施工污染、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,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、培育新产业和新动能、推动化解过剩产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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